贵州省教育厅原厅长邹联克贪腐1748万元,为何只判了7年零9个月有期徒刑? 按照

敬亭山听语 2025-11-05 17:10:39

贵州省教育厅原厅长邹联克贪腐1748万元,为何只判了7年零9个月有期徒刑?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受贿数额较大(20万元),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数额巨大(20万元至300万元),判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个量刑标准还要参考犯罪当事人的具体情节,有没有自首,退赃情况等综合判定。 本案中邹联克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是有从轻处理的情节。 第一 ,邹联克系主动投案 ,态度积极。 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虽然主动投案,但是只供述纪委监委掌握的事实,对其他犯罪情节故意隐瞒不报。 第三,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也就是说1748万元,有一部分没有形成事实,有可能是自己终止的情况。 第四,积极退赃。受贿所得的赃款赃物全部追缴到位。实践中有许多犯罪嫌疑人的赃款因为转移或者挥霍比。还不能全部追缴到位。 第五,认罪悔罪。这一点也很重要,办案要达到政治效果,法治效果 社会教育的效果,要达到杀一儆百,警示教育的效果,也是反腐败的目的所在。 邹联克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审查,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决,他得到应有的惩罚。 从一个学校毕业大学生,成长为一个执掌全省教育工作的高级领导干部,他付出了努力和坚持,如今从昂昂乎庙堂之器到戚戚焉阶下之囚,让人惋惜,慨叹,更让人警钟长鸣,雷池止步。 至于反省,邹联克可能感触更多,只有到监狱中慢慢反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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