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性使用” 【“转换性使用”】 在判断引用是否为“适当引用”时,应特别注意对原作品的使用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以及“转换性”的程度。所谓“转换性使用”,是指对原作品的使用并非为了单纯地再现原作品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或者实现其内在功能或目的,而是通过增加新的美学内容、新的视角、新的理念或通过其他方式,使原作品在被使用过程中具有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从而改变了其原先的功能或目的。 【例如】 文学评论家为了评论一首20字的古体短诗而在1000字的论文中引用了短诗全文。虽然这种引用构成对短诗的“复制”,但原作——短诗在新作品——评论文章中的作用发生了一种富有建设性的转换。新作品不是为了单纯地展示这首短诗的艺术价值和魅力,让读者仅仅欣赏短诗本身,而是将短诗作为引子,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对短诗的评价。评论文章的主要价值和功能,不在于它所引用的短诗本身,而在于对短诗的评论部分。如果评论文章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并为作者带来了利益,并不是因为文中引用了短诗,而是因为对短诗的评论在创作上是成功的。 【总结】 对原作品的使用越是具有“转换性”,越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甚至商业性地使用原作品也可因此而构成“合理使用”。这是因为“转换性使用”推进了著作权立法促进文艺发展的终极目标。在高度“转换性使用”形成的新作品中,原作品对于新作品在价值和功能上的贡献并不大,要求新作品作者获得许可和支付报酬并不合理,反而影响对作品的创作。相反,如果原作品并未被新作品加以“转换性”地使用,或“转换性”程度不足,则新作品的价值和功能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来源于原作品,此时要求新作品作者获得许可和支付报酬就是公平的。因此,将以“评论”为目的的适当引用认定为“合理使用”的重要法理基础就在于:这种适当引用是对原作品的“转换性使用”。娱乐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