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谁弱谁有理!”广东,一女子骑着电动车直行,一老奶奶骑着自行车从旁边小路左转

洋仔说法 2025-10-28 23:16:27

“不是谁弱谁有理!”广东,一女子骑着电动车直行,一老奶奶骑着自行车从旁边小路左转冲出来,既没减速也没看路,女子紧急刹车还是没能完全避开。“砰”的一声,老奶奶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女子正要上前搀扶,却被一连串咒骂逼退。在众人注视下,老奶奶坐在地上不肯起来,骂声越来越大。女子本无责,但还是去了村委调解,为了息事宁人,村委让女子赔了1800元。没想到第二天,老奶奶在网上公开了女子的车牌号和背影照片,还辱骂其父母,甚至诬陷女子撞人逃逸。   2025年10月下旬,广东省某市一个普通社区发生了一起看似平常的交通事故,却因后续发展引发了广泛关注。   10月26日早晨7时许,李淑慧(化名)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沿某道路直行。   此时,王桂香(化名)骑自行车从该道路东侧的小路口突然左转过来。   视频显示,根王桂香转弯时未观察主路来车情况,也未减速。   李淑慧发现突然出现的自行车后立即紧急刹车,但王桂香骑着自行车径直撞了上去,王桂香连人带车摔倒。   倒地后,王桂香长时间坐在地上未起身,并持续高声咒 骂李淑慧,还有各种指责。   李淑慧多次试图解释均被打断,在持续辱 骂中也有些情绪失控,未等警方到场即骑车离开。   当日下午,双方在村委会调解室协商。调解员可能是依据老人受伤、情绪激动等表象,竟然建议李淑慧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李淑慧通过微信向王桂香转账1800元补偿,签署了调解协议。   李淑慧原以为纠纷了结,但次日清晨,李淑慧发现,王桂香在网络上发布其电动车车牌号、偷拍背影照片,配文指控肇事逃逸。   与此同时,王桂香还得寸进尺,在网络上持续辱 骂李淑慧的父母。   目前,李淑慧对王桂香的做法无法接受,表示自己太委屈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王桂香老人骑自行车与李淑慧骑电动车相撞,到底孰是孰非?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虽然本条直接规范的是机动车,但其中蕴含的通行权优先顺序的立法目的,同样适用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认定。   在本案中,王桂香作为转弯方,负有让行直行车的法定义务,她“未观察”和“未减速”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而李淑慧作为直行者,在发现危险后已采取了“紧急刹车”的合理避让措施,其行为并无不当。   因此,根据路权原则,王桂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淑慧无责任。   2、村委会的调解是否合法?   《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本次调解如存在未建立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无责方赔全责方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则实质上违背了侵权责任认定的“过错责任”基本原则。   如此,那么,本次调解结果高度疑似受到了“谁受伤谁有理”、“谁年老谁弱势”等“和稀泥”思维的影响,这与“按责论处”精神相悖。   3、李淑慧的离开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要求行为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   本案中,李淑慧离开的直接原因是“遭受辱 骂后情绪失控”,这是一种应激反应,而非为了逃避责任。   事后李淑慧主动参与村委调解并支付款项的行为,恰恰反向证明了其并无逃避责任的主观意图。   因此,王桂香在网络上公开指控李淑慧“撞人逃逸”,属于对法律概念的歪曲和事实的捏造。   4、王桂香后续公开信息、辱 骂等网络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车牌号属于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结合背影照片及不当言论的发布,直接扰乱了李淑慧的私人生活安宁,构成了对其隐私权的侵害。   此外,《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诽谤罪,即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王桂香捏造“李淑慧撞人逃逸”这一虚假事实并在网络上散布,如阅读次数达到“5000次”,将涉嫌构成了诽谤罪。   李淑慧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王桂香的刑事责任。   此外,尽管之前支付的1800元是通过调解达成,但结合王桂香事后不依不饶、继续诽谤的行为来看,其前期在事故现场及调解中,利用年龄优势和激烈情绪向对方施压,以获取不正当赔偿的行为模式,带有一定的“软暴力”胁迫性质。   如果其行为模式被证据固定,该1800元的取得方式,在法律上涉嫌敲诈勒索的特征,李淑慧有权要求返还。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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