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子将5件1万多买来的衣物装在一个袋子里,然后把袋子放在家门口等快递员来取。88岁的邻居婆婆看到后,以为是废品就捡走了,并以9元的价格卖给了回收站。男子报警后,衣物虽然被找了回来,但都已受损,男子要求婆婆赔偿8000元,但她儿媳只愿赔偿5500元,于是男子就把婆婆告上了法庭,索赔2.2万余元,最后法院判决婆婆赔偿男子财物损失800元。 年轻人都喜欢品牌服装,可衣服再好,穿久了也就不想穿了,总想着再去买新款的,王东也不例外。 那天王东整理衣柜,发现有5件半新不旧的衣物他都不想穿了,可这几件衣物当初是他花了1万多买来的,里面还有冲锋衣和冲锋裤,扔掉实在是太可惜了。 要不把衣物寄到老家吧,父亲身材和自己差不多,说不定还能穿穿,王东这样想着,就找来一个袋子,然后把这5件衣服都装了进去。 第二天,王东急着去上班,就把装有衣物的那个袋子放在了家门口,然后联系快递员叫他过来取。 到了中午,王东正在吃饭,突然手机响了,电话是快递员打过来的,说是找不到王东说的那个袋子了。 这怎么可能?难道是被人当成废品捡走了?可小区有保安,收废品的是不可能随随便便进来的,而且衣物都叠得整整齐齐的,还装在一个袋子里,怎么看都不像是不要的废品啊。 王东赶紧报了警,民警查看监控后发现,原来那袋衣物是王东的邻居张婆婆拿走的,可等民警找到她的时候,她说已经把那袋衣物拿去回收站卖了,一共卖了9元钱。 张婆婆已经88岁了,平时就喜欢在小区里捡人家不要的东西,然后拿去废品站换点小钱,当她得知这袋衣物是王东花了1万多买来时,她感到非常震惊,长大嘴巴竟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张婆婆的儿媳李芳知道婆婆闯祸了,就赶紧拉着她去回收站查找,所幸衣物最后还是找到了,只可惜5件衣物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王东看到衣服已被损坏,就要求张婆婆赔偿8000元,但李芳认为王东无法证明这衣物的价格,况且这衣物又不是新的,所以她只愿意赔偿5500元。 这可是自己花了1万多买来的,现在衣物都已损坏,更何况这事让自己心情很不好,还耽误了上班,岂是区区5500元就能了事的? 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王东一气之下就把张婆婆给告了,要求其赔偿财物损失、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22530.9元。 最后,法院根据衣物购买的时间,以及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判决张婆婆赔偿王东财物损失费800元。 判决生效后,李芳已把800元如数转给了王东。 这个案子引发了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张婆婆这是盗窃,法院这样判会助长这种风气。 还有网友觉得,李芳愿意赔5500元,可法院却判她赔800元,这明显不太合理,毕竟这是王东花了1万多买来的,即便不是新的,那也不止这个价吧。 那么,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一、张婆婆为什么要拿走王东放在家门口的那袋衣物呢?原因只可能有两种,要么是盗窃,要么是当成废品捡走的。 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而张婆婆把这袋衣物拿走只卖了9元钱,为9元钱去盗窃,显然要比把衣物当成废品捡走的可能性要小很多,因此,张婆婆的行为不太可能被认定为盗窃。 二、张婆婆虽然盗窃的可能性很小,但她不经王东同意,擅自拿走他放在自家门口的东西也是存在过错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张婆婆的过错,才造成了王东财产的损失,因此,张婆婆理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王东损失。 不过,这5件衣物既然是花了1万多买来的,那就应该亲自交给快递员,如果自己实在没空,至少也得找个人暂时代为看管,譬如可以把衣物放在物管处。 可王东却没有这样做,而是直接把装有衣物的袋子放在家门口,让快递员来取,所以在本案中,王东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可以适当减轻张婆婆的侵权赔偿责任。 再加上衣物也有折旧,故法院最后只判决张婆婆赔偿王东损失800元。 那么,你认为法院这样判合理吗?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素材来源于大象新闻2025年10月25日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