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一货车司机在送货时与醉酒驾驶电动车的男子发生剐蹭,致男子摔倒受伤。11个月后男子死亡,鉴定结果显示其死亡原因与货车司机有关。司机不仅赔了钱,还被判了有期徒刑1年2个月。二审法院调查后发现了问题,于是发回重审,期间检察院撤诉了,还作出不起诉决定。货车司机虽然申请了国家赔偿,但他至今没搞明白,当初他为何会被定罪。(来源: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谷先生是一名大货车司机,靠着给人拉货赚钱养家。2019年10月12日下午,谷先生开着满载石子的重型半挂货车去送货。 途中,谷先生看到前方有个骑电动车的人摇摇晃晃的,感觉对方喝了酒。谷先生立即将车驶入中间车道,与电动车行驶的非机动车道还隔了一个车道。 然而当谷先生的货车打算超过电动车时,他从后视镜惊恐地发现,货车的右后轮竟然剐蹭到了电动车,并导致骑电动车的刘某直接摔倒在地。 谷先生立即停车并下车检查刘某的伤势,同时还打了交警电话以及叫了救护车。 后经交警认定,谷先生没有酒驾和毒驾,反而是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严重超标,达到了143.7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情形。 之后,刘某便一直前往医院接受治疗,直到11个月后,刘某死在了家中。通过死因鉴定,刘某是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严重损伤,致使其长期卧床引发呼吸、循环衰竭,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 2020年11月份,刘某的家属和谷先生的保险公司达成调解,获赔了72.2万元。 可没想到,在2021年2月份,谷先生却被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为由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同年8月份,一审法院认定谷先生的行为致1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谷先生觉得特别冤枉,因为自己是正常开车,剐蹭只是个意外,而且是刘某骑车靠向货车被碰倒的。更何况,刘某的死亡日期距离交通事故发生日期隔了那么久,又怎么可能存在因果关系。为此,谷先生提起了上诉。 2021年11月,二审法院经调查发现,谷先生与刘某交通事故一案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故决定发回重审。 万万没想到,案件发回重审后的没几天,谷先生就被取保候审了,结束了273天的关押。 在案件重审时,检察院突然以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撤回了起诉。2023年7月,检察院最终决定对谷先生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检察院对谷先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致。因此,谷先生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是绝对不起诉案件,即谷先生完全无罪。 既然谷先生无罪,而他又失去人身自由273天,那他自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2023年11月份,谷先生申请要求一审法院以及检察院进行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内黄县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成了赔偿义务机关。 最终,经过法院的核算,谷先生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是11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是3.5万余元。 目前,谷先生已经向检察院申请调查具体的交通事故责任,想要弄清楚当初是如何认定责任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本案中,刘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本就是违法行为,可却骑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来回切换行驶,这明显就是刘某的不对。 况且,谷先生的车道与非机动车到还隔着一条车道,而谷先生是正常行驶状态,也没有超速。 因此,如果严格划分责任,刘某应当承担全责才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谷先生在发现货车与刘某的电动车剐蹭后,便立即停车检查,并找了交警和救护车,他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也就是说,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不仅仅是人员出现死亡或重伤,还必须是肇事者存在全部或主要责任。 从谷先生向检察院申请调查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来看,谷先生并不知道自己的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的。而交警队在处理交通事故后,是有义务告知谷先生交通事故具体责任划分的。 由此可见,这起案件在行政处理阶段就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所以这起刑事案件的判决是十分草率的。 最后,对于这起交通事故案件,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河南安阳,一货车司机在送货时与醉酒驾驶电动车的男子发生剐蹭,致男子摔倒受伤。11
雷雷说趣
2025-10-20 1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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