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有网友爆料,某银行数年来发放给员工的过节现金福利,如今突然被要求全额退还。理由是这笔钱不符合工会经费管理规定。银行方面口头传达退款决定,要求员工先补缴部分现金,余款直接从后续工资中分期扣除。这个做法让有些老员工难以接受,早已按合法收入安排生活的他们,如今却要为多年前的单位内部管理问题买单。不过,银行强调这是“规范管理”。 王伟是某银行的一名普通员工,在这家银行工作了近十年,他性格稳重,工作勤恳,每年节假日都能收到银行发放的过节费。 这笔钱虽然不多,但让他感觉单位挺有人情味,能帮衬一下家里的开销。比如,2022年春节,他收到了1000元;2023年中秋,又拿了800元;其他节日如元旦、劳动节等,也陆续有几百元的补贴。 三年下来,这些过节费加起来差不多有1.4万元。王伟从没多想,觉得这是银行福利的一部分,就像年终奖一样理所当然。 2025年10月初的一天,王伟的直属领导张明(化名)在部门会议上口头通知:所有员工需要退回2022年至今发放的过节费。 张明解释说,这是总行的要求,目的是“规范津贴福利发放,确保符合相关制度”。没有书面文件,只是层层口头传达。 王伟心里咯噔一下,有点懵了。他记得,通知要求第一期先交2500元现金,剩余部分从后续工资中分期扣除。 会后,王伟私下问了几位同事,大家都议论纷纷。有人抱怨说,这钱早就花在家庭开支上了,现在要退,压力很大;还有人猜测,是不是银行遇到了什么合规问题。 王伟回家后,和妻子李芳(化名)说起这事。李芳在另一家企业做HR,她提醒王伟:“过节费如果发得不合规,可能真得退。但口头通知,没文件,这合法吗?” 王伟越想越不安,决定多打听一下,他在社交平台上看到,不少银行员工发了类似帖子,有人说自己也被要求退款,还有人透露银行可能是在应对监管检查。 银行对媒体表示,这是“进一步规范津贴福利发放,确保符合相关制度和规定”,并强调“绝大部分员工予以理解和支持”。 但王伟觉得,自己作为普通员工,更关心这笔钱该不该退、怎么退。 无独有偶,在2022年时,有另一家银行也要求员工退回“冬至”节日费600元,理由是“巡查整改要求”。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案涉“过节费”是否属于工资?发放是否合法? 《劳动法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本案中,“过节费”显然不属于基本工资或绩效工资,它是在特定节日发放的,具有偶然性和福利性质。 《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公司基层工会可以向员工发放福利,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人均3000元,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 如果本案中的过节费是由银行直接发放,而非通过其工会组织发放,那么其发放主体就不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 而银行向员工发放的福利系以现金形式发放,则直接违反了《实施细则》的明确禁止性规定。 此外,报道称每人三年合计约1.4万元,年均约4666元。如果此金额属实,且全部被认定为节日慰问,则涉嫌超过了人均3000元的年度限额。 从现有信息判断,银行以现金形式直接向员工发放“过节费”的行为,可能涉嫌违规发放津贴福利。 2、银行追回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及合理性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本案情形并不符合法定的可以扣工资的情形。员工对违规发放没有过错,是银行的内部管理失误所致,不构成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银行直接从未来工资中抵扣的行为,属于变相的“克扣工资”。 即便认为银行有权追回,这种直接从工资中抵扣的行为,也必须基于明确的制度规定和员工的明确同意。在缺乏书面通知和协商的情况下单方强制扣款,程序违法。 3、员工是否应当返还?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由于发放行为违规,员工保有这笔现金缺乏合法的合同或法律依据。 、 不过,员工在领取过节费时,是完全善意的,他们有充分理由相信这是单位合法、有效的福利待遇。 银行的损失完全是由于其自身内部管理失职、制度执行不力所造成的。 所以,虽然从纯粹民法角度看,这笔钱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但员工作为善意得利人,且银行的损失源于自身过错,在这种情况下简单地要求员工全额返还,是有失公允的。 对此,您怎么看?
广州,有网友爆料,某银行数年来发放给员工的过节现金福利,如今突然被要求全额退还。
洋仔说法
2025-10-19 22: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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