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离婚不离家,在妻子购买的房子里,一住就是14年,本以为可以相安无事住到老,没想到最近男子交了个新女友,还把人领回了家。这下可把前妻给惹毛了,直接就把他房间的门窗给砸了,下了最后通牒,让他赶紧搬走。男子觉得特别委屈,前妻答应过让他住到老。他现在单身,找女朋友是为老了有个伴儿,前妻无权干涉。可这房子是前妻离婚后自己买的,她能让前夫住就不错了,绝不能容忍别的女人进来。两人吵得不可开交,前妻放狠话了,如果不搬,她就去法院告他。 真是清官难断家务事,重庆的刘先生现在是进退两难,他不想从前妻的房子里搬出来,前妻却不让他把女友带回家。 刘先生离婚14年,却离婚不离家,一直住在前妻离婚后购买的房子里。 这么多年,刘先生自己有时都忘了和妻子离婚的事实,他们同进同出,生活和谐安宁。 可没想到,今年5月份,刘先生交了新女友,还带回家一起住。 前妻的态度就180度大转弯,说等他领了养老金就得搬走。 刘先生当时就急了,离婚时说得好好的,可以住到老,凭啥赶我走? 这房子装修自己出钱又出力,前妻翻脸不认人,出尔反尔。 现在因为把新女友带回家,前妻直接把他房间的门和窗户都砸了,闹着要他搬走。 前妻态度明确,你住可以,不能带外人来住,这房子是离婚后自己买的,同意前夫住是情分。 但现在他带了别的女人回家,这就不行了,她有权不让外人住进来。 刘先生觉得自己特别委屈。自己单身都这把年纪了,一个人过,不找个伴儿,老了谁照顾? 他和前妻早就离了婚,自己的私生活,前妻没资格干涉,带女友回家天经地义。 为了证明新女友多好,他还特意拿前妻对比:以前跟她过,她就给我买过一条三四块钱的内裤。 现在这女朋友,吃的穿的用的,什么都给自己买,连生活费都是她出的! 前妻听了这话,气得说可以复婚,以后老了互相照顾,但刘先生一口就回绝了。 眼看沟通不了,刘先生又提出一个理由:这房子是我花了十几万装修的,家具也是我买的!他有居住权。 可前妻马上反驳:你就买了个茶几和床,其他装修都是原房东弄好的二手房! 调解员让刘先生拿出当年的装修票据,他却说都过去这么多年了,早就找不到了。 前妻伤透了心,你愿意和谁好就和谁好,我不干涉,但就是不能住我的房子,这是底线。 前妻提出离婚时还有一套房子给女儿了,刘先生有居住权,他可以去那里居住。 可女儿表示,爸爸一个人住在这里,她没意见。但要把女朋友也带来,她就不同意了,说自己没有义务去养一个外人。 刘先生很寒心,前妻出尔反尔,女儿也不和他一条心。 他说啥也不走,就得住在前妻的房子里,女朋友也得和他一起住。 前妻态度坚决,你住可以,带女友一起住,门都没有。以前念在夫妻情分上,现在他带外人来,情分已尽。 刘先生认为,前妻曾承诺他可以住到老,要不然不可能花钱装修,他有长期居住的权利。 双方闹的不可开交,前妻做出让步,给他一个月时间搬走,后来心软了,可以让他住到开工资的第二个月,但期间外人不能来住。 刘先生认为时间太短,他提出住满5年就搬走,女朋友必须和他一起住。 前妻看清了他的嘴脸,不想和他纠缠,撂下狠话,不搬走就走法律程序,限期撤离。 《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刘先生与前妻离婚后同居,住在前妻离婚后个人购买的房子里,不属于共同购置财产。 因此,前妻提出他可以住,但不能带外人住,她的房子她说的算。 《民法典》第1042条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刘先生与前妻已离婚,不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问题。 但其带新女友回家同居的行为,引发了与前妻的矛盾。 此条款可从侧面反映出婚姻关系结束后,双方在情感和生活关系上的界限问题。 虽然刘先生有权利追求自己的感情生活,但不能侵犯前妻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等合法权益。 刘先生和前妻离婚不离家14年,这种特殊关系本身就像一个火药桶。 刘先生把前妻的情分当成了权利。他认为"住到老"的口头承诺和装修投入,让他有了无限期居住权。 甚至可以带新女友同住。但从法律上讲,房子产权在前妻名下,这是硬事实。 前妻从默许同居,到后来砸门窗逼着搬走,是因为她的底线被触碰了。 她无法容忍自己的私人空间被前夫的新伴侣侵占。这已经超出了她能接受的"情分"范围。 刘先生找伴侣养老的想法可以理解。但他处理方式太想当然了。 生活中无论关系多亲近,涉及财产和个人边界时,最好一开始就说清楚、立规矩。 否则,时间越久,牵扯越多,最后只会闹得两败俱伤。 对于刘先生的做法,你怎么看呢?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
重庆,男子离婚不离家,在妻子购买的房子里,一住就是14年,本以为可以相安无事住到
静心法谈
2025-10-19 20: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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