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庆,男子通过媒人介绍在贵阳某婚恋公司,花了33万元娶回一个贵州贵阳离过婚的女子,两人在一起4天、同房一次,女子就以“你家离我家太远,以后不来了”为由,坚决跟男子离婚,无论男子怎么劝,婚恋公司怎么调解,女子都坚持要离婚,男子气不过,要求三方退钱,没想到,女子玩起了失踪,就是不还钱,后经过男子调查,女方身份让他意外。 何先生是安徽安庆人,今年29岁,在浙江温州一个鞋厂打工,这些年他省吃俭用,也存了不少钱。 2025年4月初,何先生在某平台认识了做红娘的老乡,两人一聊发现他们竟然是一个镇上的。 何先生希望红娘能帮他牵线找个对象,他承诺,一旦牵线成功,少不了红娘的好处费。 红娘跟何先生承诺,肯定可以帮他找到合适的结婚对象。 2025年4月中旬,红娘联系何先生说,她认识贵州贵阳某婚恋公司的一位红娘,对方说有一个适合何先生的姑娘,她希望何先生能跟她过去看看。 何先生听到这个消息高兴坏了,赶紧跟领导请假,从温州赶回安徽老家。 何先生回到安庆跟红娘见面并确认后,两人当即约了第二天赶去贵州贵阳。 何先生和红娘来到贵阳后先是约见了贵阳的红娘,三人再一起赶去贵阳某婚恋公司。 在婚恋公司,何先生见到了两位红娘所说的那个姑娘。 何先生对她的印象不错,两人年龄相仿,也聊得来。 女方告诉何先生,她姓陆,离婚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还生过一个小孩。 何先生不计较陆女士的过往,他觉得只要两个人相处好,以后能好好生活,余生一定会幸福。 就这样两人见面后,恋爱了2天,4月22日,何先生和陆女士在某婚恋公司的见证下在贵阳领证结婚。 不过在领证前,何先生跟某婚恋公司签订了平台服务合同,同时,何先生在婚恋公司见证下也与陆女士签订了婚前合同。 何先生和陆女士的婚前合同约定,何先生给陆女士的结婚彩礼为12万元,另外还要给她买“五金”等其他礼品合计5万多元。 两人领证后,4月26日,陆女士又带着何先生去见她唯一的亲人“姑姑”,去见姑姑前,陆女士让何先生去买烟酒还包了红包,花了不少钱。 从姑姑家出来,两人就一起回了何先生安庆老家,何先生以为自己从外地娶回娇妻,从此幸福到老。 没想到,才回到安庆2天,陆女士就找借口跑回贵阳。 之后耐不住何先生的催促,陆女士不情不愿地从贵阳继续回安庆,但呆了两天后,她又找借口跑了。 之后,无论何先生怎么劝,陆女士都不愿意回来,她跟何先生说,从机场到何先生家要两个多小时,太远了,她再也不来了,她要跟何先生离婚。 看陆女士去意已决,何先生无奈,跟着家人找到贵阳婚恋公司。 通过婚恋公司劝说后,陆女士依然坚持离婚,再之后何先生联系不上陆女士了,她玩起了失踪,而婚恋公司也在门口贴出了转让出租牌子。 何先生觉得自己被骗了,果断报警,最终红娘和婚恋公司退还何先生全部钱财,合计15.4万元。 不久后,陆女士被抓,至此,何先生才得知,陆女士已经登记结过两次婚,还有一个小孩,因为犯事还被抓3次。 而她欠何先生的钱一直没还。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陆女士隐瞒曾登记结婚两次、多次被抓的关键信息,以结婚为幌子,通过收取12万元彩礼、5万多元“五金”及见“姑姑”时的财物等方式骗取何先生钱财。 领证后仅共同生活4天便以距离远为由坚决离婚并失踪,其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诈骗罪构成要件,且涉案金额远超“数额较大”标准。 故其被抓获后应依法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何先生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讨被骗款项 。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贵阳某婚恋公司作为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经营者,未对陆女士的真实婚姻状况、过往经历等关键信息进行核查,向何先生提供了不全面的对象信息,且在服务过程中见证相关合同签订,其未履行信息核查与真实告知义务,构成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服务。 最终,婚恋公司退还钱财的行为,符合该法条对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义务的要求,若其未主动退还,何先生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主张赔偿责任 。 在此也提醒大家:找对象尤其是通过婚恋中介时,可得擦亮眼睛。 像何先生这样真心成家却差点被骗,太不值。 对对方身份、中介资质都要多核实,涉及大额钱财更得谨慎,别让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避免落得人财两空。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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