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74岁男子骑着借的电动自行车,载着借车人,突然与飞出的足球碰撞,一下摔倒,二人受了伤,老人脑干出血、肋骨骨折等,经会诊转入ICU监治疗一个月后死亡,事后,老人家属把踢球人、借车人、小区物业告上法院,索赔72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三方共担责65%,不料,踢球人和物业不服上诉,二审判了! 2024年6月17日,晚上7点42分,74岁的周某骑着电动自行车,载着李某,二人经过宁波某小区北门外的道路时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发生了…… 与此同时,某小区北门广场里面,裘某正在和6岁的儿子踢足球,裘某想在儿子面前炫一下球技,一脚传球,球飞了过去,儿子却没有接住。 足球穿过小区北侧大门快速滚落到小区外面的路上,好巧不巧偏偏撞在了正在骑车的周某的电动自行车上。 周某骑车哪里防备冷不丁的这一下,他和车连同李某一起摔倒在地,车也摔坏了,二人也受了伤。 事情发生后,周某被送到医院,经过初步诊断,他的脑干出血、肋骨骨折等,经会诊转入ICU,可病情并没有好转。 第二天0点59分,周某因伤势过重转去另一家医院治疗,这时诊断结果更严重了,有创伤性颅内血肿、脑挫伤、创伤性休克、顶骨骨折等,让人揪心的是他的情况不容乐观。 同年7月17号,周某又转入了某康复医院做康复治疗,谁也没想到,第2天晚上6点10分,周某永远的离开了人世。 而他的死因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 周某的突然离世,其家属悲痛万分,好好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哪能想到一个足球就那么寸和周某骑的车碰撞到一起呢!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 事后,周某家属一纸诉状将踢球人裘某、借车人李某、小区物业告上法院,索赔72万余元。 经过调查,法院了解到不少情况,事发的道路是双向四条机动车道,两边还有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道路南侧就是这个小区,小区北侧的场地平时是给业主活动用的,物业公司也没干涉业主在这块场地进行什么活动。 这事法院认为,踢球人、借车人、物业三方都有一些责任。 第一,先说借车人李某的责任。 周某74岁,事发时,他骑的电动自行车是李某的,而且还载着李某。 另外查明,李某的电动自行车没有脚踏功能,还改了限速装置,制动也不符合要求,而且,周某骑车时也没有戴安全头盔。 据了解,事发时周某骑车的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25千米、低于每小时29千米,属于超速行驶。 法律要求车主在出借车辆时,必须确保车辆安全且驾驶人具备合法资格。 李某既未检查车辆安全性,也未提醒周某佩戴头盔或遵守载人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认定其承担10%的责任。 有人说,乍一看,我也认为出借人和物业不应该担责,细看后发现,出借人借车并搭乘,这个就无法免责了。你的车,借给一个七十多的老爷子,自己坐后面,而且不提醒老爷子戴头盔,最终出了事故,确实不可能免责。 第二,再说踢球人裘某的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裘某作为6岁儿子的监护人,在小区北门广场与儿子踢球时,应当预见足球滚落至公共道路可能引发交通事故。 但裘某没有尽到足够注意义务,导致足球滚落撞倒周某并致其死亡。 裘某的过错行为是造成周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裘某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根据裘某的过错程度,酌定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第三,小区物业的责任。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公司虽未直接参与踢球行为,但其对小区公共区域的活动负有管理职责。 物业对于小区内的活动场地,可以进行什么样的活动,需要向小区居民提示、告知。 裘某作为小区居民在临近公共道路的广场踢球,就存在安全隐患。 如果物业公司设置了警示标识或及时制止危险行为,可能避免事故发生。 但是,物业没有尽到提醒、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酌定其承担15%的赔偿责任,体现了对物业管理失职的惩戒。 有人说,球能从球场飞出小区外,球场防护设施严重不到位,踢足球是非容易失控的运动,物业防护高度应严格按标准执行。 第四,法院认定,周某骑车未带头盔,超速行驶,违法搭载李某,存在较大过错需要承担35%的责任。 法院认定,周某妻儿的损失为69.3万余元。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裘某承担40%责任,赔偿27.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另扣除已付的2万)共27.7万余元。 李某承担10%责任,赔偿6.9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7.4万余元。 物业承担15%责任,赔偿10.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共11.1万余元。 裘某、物业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关注@福康说法
浙江宁波,74岁男子骑着借的电动自行车,载着借车人,突然与飞出的足球碰撞,一下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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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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