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70岁老人只顾和同伴聊天,没留意脚底的井盖没有盖子。她一脚跌落,经诊断,左足骨折,老人找物业赔偿。但物业不愿赔偿,还声称老人把井盖踩坏。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老人一气之下将物业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据悉,70岁的吴阿姨(化名)跟几个同伴去公园散步。 当她们几人走到某个街口时,意外发生了。 吴阿姨只顾和身边的人聊天,突然,她脚下突然传来一阵失重感。 她没注意到路面一处窨井的井盖早已缺失,整个人顺着井口摔了下去。 伴随着同伴的惊慌失措,呼喊不绝,随后,有人帮忙打急救电话。 吴阿姨跌落在井中不断哀嚎,剧痛瞬间传遍左腿。 随后吴阿姨被送往医院,经检查确诊为左足骨折,不仅需要打石膏固定,后续还得长期休养,日常出行都成了难题。 伤愈期间,吴阿姨的家人找到负责管理该窨井某物业公司,表示窨井未盖窨井盖,导致她掉下去,希望对方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损失。 可物业的回应让她既气愤又寒心:我们的井盖质量没问题,说不定是你自己走路不看路,用力踩坏了井盖才掉下去的,这责任不在我们。 无论吴阿姨如何解释当时的情况,物业始终坚持自身无责,拒绝任何赔偿。还声称这是井盖施工方的责任,并不关系到他们物业管理公司。 几次协商下来,双方始终各执一词,矛盾毫无缓和的余地。 吴阿姨想到自己平白受了伤,还得自担费用,吴阿姨咬了咬牙,决定通过法律讨回公道。 她整理好医院诊断书、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家人的陪同下将涉事物业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法庭上,物业依旧辩称窨井日常维护到位,井盖损坏是吴阿姨踩踏所致,甚至提出老人年纪大,可能因自身行动不便导致摔倒。 但法院经调查发现,涉事窨井的管理责任明确归属该物业,且物业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井盖损坏系吴阿姨造成,更未能举证自己尽到了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的管理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对吴阿姨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需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9千余元。 《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涉案窨井的管理方,对窨井盖是否缺失、是否稳固等的安全性具有管理保障职责。 虽然物业公司主张窨井盖未缺失,其尽到了巡查义务,且因窨井盖存在质量问题,巡查时无法发现安全风险。 但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单位,对窨井的巡查不应仅停留在表面查看。 根据其提供的巡查记录,巡查内容中有针对窨井是否稳固的检查项目,而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其按照巡查要求尽到了相应的职责,未尽责查看窨井是否稳固,因此可以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事发街口窨井的管理人,对该公共场所的设施安全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需主动防范和消除窨井无盖等可能危及行人安全的隐患。 其未及时发现并补充缺失的井盖,显然违反了这一义务,与吴阿姨跌落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判决某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讲几个你觉得不愧是在上海的瞬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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