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瘫痪丈夫卷走百万卖房款躲藏五年,检方以涉嫌遗弃罪对男方提起公诉,男方获刑十月

婚姻家事法观止 2025-10-03 16:50:14

妻子瘫痪丈夫卷走百万卖房款躲藏五年,检方以涉嫌遗弃罪对男方提起公诉,男方获刑十月,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江苏28岁的导游林静(化名)不幸患上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罕见疾病,最终全身瘫痪,丈夫常某却在她最需要时,哄骗她卖掉婚房并卷走百万房款后“失踪”。人财两空的林静陷入绝境,向南京江北新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常某遗弃。 南京江北新区检察院获知线索后,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追逃,将躲藏5年之久的常某抓获归案。2024年3月,检方以涉嫌遗弃罪对常某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常某有期徒刑10个月。办案中,检察官发现林静生活极度困难,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得知林静希望离婚,又启动民事支持起诉,最终于2025年在监狱临时设置的法庭中,帮她完成离婚诉讼。 ------------------------------------ 很理解对比案例对人们,尤其是男性的冲击。 但现有案例对比只能说明类似个案判决差异很大,如果要说男性女性判决不一样,还需要更多的数据支撑。 仅目前得到的信息来说,不能断定是按性别判决,媒体从大量案件中挑选报道同样能达到类似效果。 可能我写的不清楚,我不是说女性在法律上不占有优势,而是说不能简单推导该案件和上次类似案件判决不同是受性别影响,这么做太武断了。 女性在司法上处于优势地位很明确,单性别强奸罪和单性别拐卖罪已经非常有效说明了。 但女性在法律上有优势不等于女性在法律上处处有优势,我国不采用判例法,类似案件不同判决既可能是因为性别因素,也可能单纯的自由裁量,然后被媒体选择性报道,不能武断认为性别在起作用。 之所以专门强调这一点,是因为不喜欢矫枉过正,矫枉过正就是对另一方的歧视。如果你觉得男性在司法上弱势很不好很难受,那么矫枉过正不就变成女性在司法上弱势了嘛,都一样不好。 同样也反对女性把什么都塞进性别歧视里,受歧视不等于处处受歧视。把不属于歧视的,强行塞进平等进程里解决,夸大弱势程度,结局不过是反向歧视罢了。 当然我前面写的确实非常不清楚,很有一种女性在法律上无优势的感觉,是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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