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因“村民不同意”被拒分红?法律已明确禁止,观念何时改变?|鱼眼·探

羊城晚报 2025-09-14 22:52:17

【“外嫁女”因“村民不同意”被拒分红?法律已明确禁止,观念何时改变?| 鱼眼·探问】#广州一名女性因外嫁被拒分红# 近日,据媒体报道,在广州市增城区朱村,朱女士和两个孩子户口一直在村,却多年被拒分红、分地。即便街道办和法院确认其成员资格,合作社仍以“多数村民不同意”为由,将他们排除在外。

朱村并非孤例。自上世纪90年代广州“外嫁女”上访事件以来,围绕分红、土地和成员资格的争议在各地屡屡出现。5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明确禁止因婚姻状况侵害妇女权益。

“已婚女性不会因为婚姻状况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北京大学法学院博雅博士后李怡雯指出,法律的明确规定只是第一步,更深层的挑战是观念的更新。只有打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旧观念,真正承认已婚女性在权利与义务上的平等地位,类似的争议才可能得到根本缓解。

判决确认外嫁女“有资格”分红,村民却说“不算数”

在广州市增城区朱村,1993年出生的朱女士和两个孩子,户口一直留在本村,却在分红、分地问题上多年碰壁。早在2022年,朱村街道办就下达过《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他们符合集体组织资格,要求朱村第十三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朱村十三社”)发放分红。随后,法院也在一审判决中认定,朱女士母子三人具备集体成员身份,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益。

但这些确认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落实。每到分红,朱女士总被排除在外。她不得不一次次走上诉讼之路,胜诉后再申请强制执行,才能拿回属于自己的一份。比如2024年,她起诉要求支付2022年至2024年初的分红18500元,法院支持了诉求,但合作社仍拒绝履行,最后在强制执行下才兑现。

朱女士称,村里有个“潜规则”,女性结婚后,不管户口是否外迁,均没有分红。她所在的朱村十三社像她这样情况的已婚女性不少,很多人都因此走上了维权之路。

不仅分红难,分地同样如此。朱女士提出分配自留地和农田的要求,也被拒绝,理由依旧是“多数村民不同意”。尽管街道办多次协调、督促,但问题至今悬而未决。朱女士表示,她已准备再次起诉。

朱村十三社的一名负责人回应媒体称,因“多数村民不同意”,合作社“也无权决定”,建议朱女士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他还说,即便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这和合作社无关,村民也不能怪到合作社身上。”

“已婚女性不会因为婚姻状况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北京大学法学院博雅博士后李怡雯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已明确规定,妇女在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集体收益分配、征地补偿和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规民约和村民表决不得以婚姻状态为由剥夺这些权益。

她强调,合作社以“多数村民不同意”为由拒绝分红,并不能成立,村规民约属于村集体内部的自治规则,但这种规则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不能突破男女平等的基本法治原则。”

“外嫁女”分红争议由来已久,5月实施的新法能否破局?

记者梳理发现,“外嫁女”的分红权益争议由来已久。最早在1994年,广州新市镇就有60名外嫁女因被拒分红集体前往市妇联上访,成为外嫁女维权讨论的早期案例。此后,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类似矛盾不断出现。2002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明确村规民约不得侵犯村民合法权益。2011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也提出,要保障妇女平等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

近几年,随着征地分红越来越普遍,相关争议再度集中。在江门鹤山市城西村黎村,罗女士虽然户口一直在村里,但因已婚多年被认定为“外嫁女”,长期无法参与分红。2025年村里因征地补偿进行了两次分红,经多方争取后,她本人拿到了第二次每人约1.5万元的分红,但孩子和丈夫依旧无权参与。村集体坚持“外嫁女无资格”,她已委托律师准备起诉,目前法院正在走调解程序。

类似的遭遇也出现在汕头。2025年1月,金平区南墩经联社的徐女士因未婚生育,被社员代表大会认定为“出嫁女”,取消了成员资格和分红福利。此前她每月能分得最高800元,年终还有一万多元。当地街道办回应称,相关部门正在调查。

为什么在一些农村,“已婚女性就是外嫁人”的观念仍根深蒂固呢?李怡雯分析,这种观念主要源自传统宗族观念,例如“重男轻女”“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其目的往往是维护本家族的地位。但这种做法削弱了女性对本村的归属感,长此以往,出嫁女及其子女容易与本村脱节,也会影响到农村女性的财产权益保障。

她进一步指出,“分红被摊薄”的说法看似是经济担忧,实际上背后仍是性别不平等。类似的质疑很少针对上门女婿,这说明逻辑并不成立。更重要的是,外嫁女在享有分红权利的同时,也履行着村民义务,实质性参与村庄事务,因此不能仅以“分红会被摊薄”为由剥夺她们的权利。

法律层面也在不断推进。2023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设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各地检察机关开始探索以法律监督方式介入外嫁女权益保护。在山东日照、四川天府新区、湖北崇阳等地,检察院通过发出检察建议,推动村规民约修改,帮助大批出嫁妇女恢复了集体成员资格。

2025年5月1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施行,全国人大代表方燕指出,该法为解决农村妇女因婚丧嫁娶导致的“两头空”问题提供了直接且明确的法律依据。几天后,无锡惠山区法院在孙芳案中作出全国首批适用新法的判决,明确已婚女性只要户籍和生活仍在原村,且未加入其他集体,就依然享有分红权利。法院撤销了村小组“以结婚为由取消资格”的决议,并判令支付一家三口1.28万元。这一判决释放出明确信号,法律不再容许“外嫁女”因婚姻身份被排除在集体收益之外。

专家:新法已给出制度路径,关键在执行与观念更新

如何破解这种困境?在制度层面,法律已经提供了多重路径。李怡雯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成员代表大会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避免决策过程中女性声音被排除。同时,法律赋予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调解权,“从这一方面来说,行政机关也应当积极介入,履行职责。”而不是把矛盾简单地推回到村民表决。她强调,合作社也应承担责任,主动协调沟通,依法保障外嫁女的权益,而不能以“多数村民不同意”为由推脱。

从长远来看,李怡雯认为,观念的改变同样重要。“以往的观点认为,女性结婚后,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退出原来的家庭。“但在现代法律体系下,“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成立新的家庭,彼此加入对方家庭,成为新成员。”而《民法典》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她指出,这种转变不仅在于性别角色的再认识,也涉及对权利与义务的重新理解。外嫁女在享有分红和土地等集体收益的同时,也与集体建立了稳定关系并履行村民义务,因此,不能忽视她们对村庄的责任和付出。

在落实层面,妇联、基层政府、社会组织也应发挥积极作用,承担起沟通协调的责任,实现实质性化解争议、保障生效判决真正执行。([原创]记者:罗清峣;编辑:杨雨桐;审签:岑杰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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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0xxx19

用户10xxx19

10
2025-09-15 00:41

支持村民,确实不该分。政策就该从一而终,外嫁立断不分,娶来立给,离婚回村上户再给。

男人的泪

男人的泪

3
2025-09-15 00:40

有本事就孩子随母姓,永远不得改,这样还有可能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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