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员工李某某主张《和解书》系被胁迫签署,但并未对此提举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文件中所载内容予以知悉,其签署了上述文件,应当承担签字带来的法律后果。 现《和解书》中李某某承诺“收到以上工资后......不再与公司发生任何纠纷和追究公司任何责任”,现某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故李某某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超时加班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各位老铁,胁迫、被迫是很难举证的,所以,如果你不想签字的话,哪怕是公司拿了一把刀架在你的脖子上面,你也不能签字。不要以为,先签字,然后再找公司算后账?上面的《和解书》就是一个例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
我是人事老油条
2024-03-22 15: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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