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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接顺风车单被罚3200?复议成功!司法部案例为平台正名

建筑职工罗某某开着私家车顺路接了一单顺风车,途中却被执法人员拦下:“你没网约车双证,属于非法营运,罚款3200元!”罗某

建筑职工罗某某开着私家车顺路接了一单顺风车,途中却被执法人员拦下:“你没网约车双证,属于非法营运,罚款3200元!”罗某某一脸委屈:“我只是顺路带个人,补贴点油费,怎么就成了无证网约车?”

那么问题来了:私家车跑顺风车到底算不算非法营运?罗某某被罚,究竟冤不冤?

4月21日,司法部发布2026年新就业形态监管与民生保障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这起“罗某某顺风车合乘遭行政处罚案”。通过行政复议的审理,不仅还原了事件真相,更厘清了顺风车与网约车的本质区别,给所有顺风车主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案件回顾

2025年8月24日,某建筑公司职工罗某某平时上下班开车,那天他从机场T3航站楼回某信息科技学院,在哈啰出行顺风车平台发布了自己的行程,本意是自己正常出行,顺路找一位同路人分摊一部分出行成本。

平台显示乘客需支付22.5元,罗某某实际可拿到20.7元,乘客上车前,某区城乡发展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罗某某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认定其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当场暂扣了车辆。乘客取消了订单,罗某某一分钱没拿到。

9月4日,执法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他罚款3200元。罗某某觉得冤枉,9月21日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

罗某某的行为到底是顺风车合乘,还是网约车经营?这也是复议过程中最核心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属于经营性客运服务,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需取得相应资质;顺风车是私人小客车合乘,本质是车主顺路带人、分摊出行成本,不属于经营性客运。

哈啰顺风车的用户协议也写得很清楚,它只是信息撮合平台,帮车主和乘客匹配同路线,这和网约车“平台派单、司机被动接单、追求盈利”的模式完全不同。罗某某是在平台上自主发布自己的行程,与乘客达成合乘,这完全符合顺风车的特征。

至于执法部门说“收费比电费高就是营利”,更是站不住脚。因为完成订单所得的20.7元不是罗某某自己定的,而是平台用大数据算出来的分摊费用,单纯用成本收益去判断是否营利,忽略了顺风车的互助性质和平台定价机制,显然不当。

最终,复议机关认定执法部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撤销了处罚决定,同时还制发了行政复议意见书,要求相关部门优化新业态执法标准,杜绝简单粗暴的 “一刀切” 执法。

这一结果,不仅为罗某某讨回了公道,也在事实上为哈啰顺风车这类合规运营的平台作出了权威正名。判决明确,哈啰顺风车的大数据定价、信息撮合模式被复议机关认可为顺风车的核心特征,从模式上就区别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约车平台,说明在合规运营的顺风车平台接单并非从事非法营运,而是在法律框架内为人们提供互助出行服务。

更重要的是,这起典型案例为全国范围内同类顺风车执法争议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裁判思路。以往不少地方在监管中习惯于用老眼光看待新业态,机械套用传统客运监管方式,导致一些地方的执法“一刀切”,这不仅损害了车主的合理权益,也抑制了共享出行的活力。

而本案确立的思路,坚持先梳理事实、再准确法律定性、依法纠错、最后推动系统规范,重点区分 “合乘分摊” 与 “营运营利”,看行程是否顺路、目的是否为分摊成本、是否为合规平台撮合,而不是只看有没有收费、用没用到互联网平台,最后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准确适用法律。这种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既守住了交通安全和市场秩序的底线,又给予新业态足够的发展空间,真正做到刚柔并济、法理相融。

在共享经济深入发展的今天,顺风车早已不是小众的出行选择,而是便民利民、绿色低碳的重要交通补充。司法部发布的这起典型案例,用一次公正的复议决定,划清了顺风车与网约车的监管边界,叫停了简单化的 “一刀切” 执法,既维护了普通车主顺路合乘、分摊成本的合法权益,也为哈啰顺风车等合规平台提供了权威背书,更为全国同类顺风车执法争议确立了可复制的裁判思路,彰显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为共享出行健康发展筑牢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