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施工、完工交付,却被发包方以“超付工程款”起诉;工程量有双方签字确认,鉴定报告却被指“多处偏漏”、“少算百余万元”,让施工人倒贴巨款。近日,施工方高先生在唐山滦南县新天地鹭港21区景观绿化工程项目中遭遇工程款结算争议。这起看似普通的建设工程纠纷,因涉及工程转包、造价鉴定、举证责任分配争议等问题,引发关注。

(现场图片,高先生提供)
一、不合规转包在先,完工反被索赔
2016年10月,唐山市嘉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标鹭港21区景观绿化工程。2018年4月1日,该公司将全部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高先生,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工程总价约155万元,嘉某园林收取20%管理费,由高先生包工包料施工。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高先生与父亲自筹资金、组织人员、采购材料,完成了园路铺装、土方工程、景观土建、给排水、旱溪广场等全部施工内容,嘉某园林在此期间累计支付工程款1252564元。2021至2023年,因项目混凝土货款纠纷,法院判决嘉某园林与高先生承担连带责任,高先生已履行相应义务,但嘉某园林被指将自身被法院划扣的83837.15元转嫁给高先生,并于2025年2月以“高先生无施工能力、虚构工程量”为由提起诉讼。2026年3月16日,唐山市路北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高先生返还446714.93元及利息、承担鉴定费21596元,高先生不服该判决,已依法向唐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高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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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图片,高先生提供)
二、鉴定报告差异显著,工程款核算仍待厘清
高先生提交的针对鉴定报告的书面复核意见显示,审理采信的工程造价鉴定与其单方核算内容差距明显,相关争议均有工程量确认单、施工图纸、现场照片、签证单、付款凭证等客观证据佐证。绿化工程中堆筑土山丘为高先生施工,依据生效判决可确认,对应31058元应计入工程款;景观工程里园路石材规格、路牙长度、商业铺装面积、围墙柱数量、土方开挖与回填、石材台阶面等7项内容均存在计算偏误,合计应增加88983.51元;设计变更的花池项目、合同外增项的水井墙、景观排水给水、旱溪广场、125个井子装饰、混凝土模板、伸缩缝、采光井等均为高先生实际施工,鉴定报告存在大量漏算错算;给排水工程、岗亭、八角亭换顶等项目也均有付款记录与施工依据。高先生方经按实际施工量逐项核算,认为施工实际总造价应为179.11万余元,远高于嘉某园林已支付的1252564元,不存在“超付”情形。

(现场图片,高先生提供)

(现场图片,高先生提供)
三、转包未认定、合同效力及举证责任分配异议
在法律适用及事实认定方面,高先生方认为存在争议。对于案涉嘉某园林存在转包行为的相关事实,未予认定;而在案涉合同及20%管理费约定效力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仍按有效合同约定对相应款项予以扣除。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嘉某园林未提交其自行施工的相关证据,审理中亦未要求其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对于案涉工程量,采信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未采纳高先生方提交的经双方确认的确认单及图纸所对应的工程量主张,据此认定的工程价款数额存在明显差距。
嘉某园林未能举证证明争议工程项目由其自行施工,而高先生方主张的施工事实未予采信,高先生方认为,该认定与在案客观证据存在相悖。
四、投入付诸东流,只求公正结算
高先生只是一名普通施工人,靠带队干活、垫资养家糊口。工程早已完工交付,他却要背负四十多万的“返还义务”与鉴定费,多年的投入血本无归,家庭生活也受到很大影响。高先生希望,相关部门能核清实际施工事实,按真实工程量公正结算,尽早解决纠纷,保障相关人权益。
五、合法诉求与事件分析
基于事实与法律,高先生提出合理诉求:一是核清施工事实,驳回嘉某园林诉讼请求;二是认定“不合规转包”事实,确认20%管理费约定无效,按实际工程量足额结算;三是判令嘉某园林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实际施工人已完工程并交付使用,即便转包合同无效,也理应获得对应工程款,这是最基本的公平。嘉某园林在工程完工后否认施工事实、主张“超付”,有违诚信。
目前案件已进入二审,高先生仍在坚持依法维权,期待二审法院能够还原事实、公正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