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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律师何帆:从梯子摔落算 “非意外”?3.5 万医疗费全自付?

“你这属于操作不当,不属于意外,不能赔付。”许多人在理赔时听到这样的答复,第一反应往往是错愕:明明是一场突如其来的事故,

“你这属于操作不当,不属于意外,不能赔付。”许多人在理赔时听到这样的答复,第一反应往往是错愕:明明是一场突如其来的事故,为何在保险公司眼中,就变成了“非意外”?这背后,正是双方对“意外”一词的认知鸿沟。

去年张女士在家擦玻璃时,从梯子上摔下来,结果腰椎骨折,3.5万的医疗费,一分钱赔偿都没拿到,因为保险公司说“自身过失不算意外”。

今天,我们就通过张女士的真实案例,看看“意外”的定义到底谁说了算,又该如何用法律把定义权抢回来,拿到本该属于自己的赔偿。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的一个周末,张女士想着家里窗户积了灰,搬来人字梯,准备擦一擦高处的玻璃。

她踩着梯子往中间挪动,伸手去够窗外的时候,脚下没踩稳,整个人顺着梯子就往下滑,后腰“砰”一下重重砸到地板上。

张女士顿时疼得都站不住,家人赶忙送她去医院做检查,一查是腰椎压缩性骨折,手术费、住院费、康复治疗费共计花费3.5万。

张女士突然想起前年买过一份保额20万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赶忙把病历、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等准备齐全,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原以为能顺利拿到赔偿,谁承想等了十来天,收到的却是《拒赔通知书》,理由看似“专业”:“经核查您这事故是因自己操作不当(没扶稳梯子)而发生的,不属于保险条款里所说的‘外来突发意外’,而且条款明明白白写着‘非自身过失’才在保障范围内,所以不给赔。”

张女士又气又委屈:“我怎么会故意摔下来,擦玻璃时没踩稳,这不就是突然发生的意外吗?”

她好几回打电话给保险公司的客服,对方不是拿“条款规定”来扯就是让她“自己去看合同”,死活不松口。

手握冰冷的拒赔通知和厚厚的医疗单据,张女士陷入了深深的无助。在朋友的推荐下,她找到我,希望能从法律层面弄明白:究竟什么情况才算法律意义上的"意外",自己的遭遇又是否符合理赔条件。

何帆律师解读

面对张女士的案件,我首先需要厘清两个关键问题:保险公司将"自身过失"排除在意外之外的做法是否合法?"意外"的定义权到底属于保险公司,还是应当基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

想要解答这两个问题,需要跳出保险公司的“条款陷阱”,回归法律规定还有司法实践。这也是张女士陷入理赔困境的根源,更是帮她夺回“意外”定义权的关键。

首先要明确的是,《保险法》与行业标准对"意外"有明确的四要件定义: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值得注意的是,这四个要件中从未包含"排除自身过失"。换言之,即使被保险人存在轻微过失,只要事件同时满足四项法定特征,就应当认定为意外事故。法律的真义在于保障非故意的风险,而非苛求绝对的完美行为。

保险公司在其条款中加入“非自身过失”的限制,从本质上来说,是在扩大免责的范围,这可是典型的“格式条款”。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当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张女士擦玻璃时从梯子滑落,显然符合“突发的、非本意的、外来的”(梯子滑动是外部因素),即便有“未扶稳”的轻微过失,也不能否定“意外”的本质保险公司拿“自身过失”拒赔,就是在曲解“意外”的定义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解释原则。

我以前在法院担任过员额法官,在审判一线审理过数十起"意外"定义争议案件,深谙法院的裁判逻辑:判断是否构成"意外",采用的是普通人的通常认知标准,而非保险公司基于专业条款的严苛解释。

在张女士的案件中,更关键的是保险公司有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非自身过失才赔”这类扩大免责范围的条款,保险公司需在投保时以加粗、标红等醒目方式予以提示,并且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何为自身过失”“过失引发的意外缘何不赔”阐释清楚;若未做到,此条款则属无效。

我查看了张女士的保单,发现“非自身过失”的约定隐藏在“意外定义”的小字注释之中,既未加粗也未标红;张女士称,投保时业务员跟她说“意外受伤都能赔”,根本未提及“自身过失不赔”,这表明保险公司不但曲解“意外”定义且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那拒赔的理由从一开始便不成立。

在帮张女士维权的过程中,我们重点做了两件事:一是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主张“意外”应按普通人认知解释,轻微过失不排除意外属性;二是指出保险公司未提示“非自身过失”条款该限制无效。

在充分的证据和明确的法律规定面前,保险公司最终承认其拒赔理由不成立,全额支付了张女士3.5万元医疗费用。

"意外"的认定应以社会普遍共识为基础,只要满足"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四要素即构成意外。保险公司单方增设"无自身过失"要求缺乏依据,若未尽到免责条款提示义务,其拒赔主张更难以成立。维权关键在于依法争取对条款的合理解释。

类似案例

不过,也不是所有“自身过失导致的事故”,保险公司都会败诉。我之前在判决文书上看过一个案例,结果就与张女士案完全不同,这也能帮大家更加明确“过失”的边界。

在那个案子当中,被保人李先生明知道自家梯子的横档有裂缝,可是没进行修复就用它来换灯泡,最后梯子断了,让他摔得挺严重。

申请意外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故意使用有故障的工具,属重大过失”拒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明知梯子有问题还使用,属于“对自身安全的重大漠视”,已超出“轻微过失”范畴不符合“非本意”的意外要件,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

同样是“从梯子上摔落”,为什么结果差这么多?

关键在于对"过失程度"的法律界定:张女士的疏忽属于一般过失,是常人难免的疏忽;而李先生明知工具存在隐患仍继续使用,则构成重大过失,相当于对风险的放任。二者在法律评价和理赔结果上存在本质区别。

这也意味着,法律一方面会去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不会让保险公司拿“轻微过失”来拒赔;另一方面也不会放任“重大过失”引发的风险,始终在“保障”和“安全责任”中间找寻平衡。

结语

“意外”的认定绝非保险公司的单方特权,它应基于社会大众的常识理解,而非晦涩的条款文字。张女士的案例表明,当保险公司以“非意外”为由拒赔时,往往是为减少赔付寻找借口。掌握基本法律逻辑,就能突破保险公司的专业壁垒,争取到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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