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伤,中恒信徐晓慧律师代理当事人胜诉获赔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02-05 17:43:24

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的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对于标的车及标的车上人,标的车驾驶员的赔偿由车损险,车上人员和驾驶员座位险进行赔偿。

本案中,被告驾车致使原告受伤,原告诉至法院,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通州分所徐晓慧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案情介绍

被告张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某路口由北向西右转弯时,与原告尹某骑共享单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碰撞,致尹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尹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于2022年10月8日出院。侯某为小型轿车车主,在事故发生前向被告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2022年1月24日0时起至2023年1月23日,该起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尹某各项损失合计64947.49元,退还张某垫付的医疗费2173.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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