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一名16岁女孩死亡!重庆市梁平区10·9交通事故详情披露

中国工程报 2024-02-04 19:23:16

近日,重庆市梁平区政府公布《梁平区双桂街道大河路“10·9”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3年10月9日22时许,余**驾驶渝DT83**号重型平板货车在双桂街道大河路啄子岩转盘处与潘**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调查组认定,梁平区双桂街道大河路“10·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疏于观察造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以下是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渝DT83**号车辆,车辆类型:重型平板货车,车辆品牌型号:程力牌CL5310TPBA5,车辆识别代号:L16L6VR7XL*******,发动机号:1020C00****,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余**。

2.无号牌车,车辆类型:电动自行车,车辆品牌型号:五羊牌,车架号:3011223021*****, 电机编号:JMDJW4-350 48V350W230604****,车辆所有人:潘**。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余**,渝DT83**号重型平板货车驾驶员,男,现年40周岁,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5112231983********,有效期至2029年2月22日。2023年2月27日,余**以个人名义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潘**,红旗中学高2025届学生,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女,汉族,殁年16周岁,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 事故发生经过。2023年10月9日晚上8时左右,余**驾驶渝DT83**号重型平板货车从梁平城内出发为他人运输一台挖机到蟠龙镇,该车卸载挖机后空车返回梁平。当日22时24分许,该车行驶至啄子岩转盘,在右转弯向北行驶时,与潘**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潘**当场死亡及电动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和报告情况。事发后,渝DT83**号重型平板货车驾驶员余**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医生到达现场对潘**进行检查后宣布其已死亡。辖区交巡警大队对现场交通进行了疏导,确保事发路段的畅通。

(三)事故现场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大河路啄子岩转盘,为环形路口,大河路呈东西走向,东至大河坝转盘,西至啄子岩转盘,机非混合道路,沥青路面,路面完好。事发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天气雨,路面潮湿,有交通信号控制,无影响安全通行的障碍物。

(四)事故车辆检测情况。

1.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渝DT83**号重型平板货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司法鉴定,出具渝鑫技术鉴字〔2023〕T5-168号鉴定意见书显示:(1)被鉴定车辆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2)被鉴定车辆间接视野装置(驾驶室右侧补盲外视镜失效)。(3)被鉴定车辆前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要求》。

2.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事发时行驶速度进行司法鉴定,出具渝鑫车速鉴字〔2023〕V-567号鉴定意见书显示:渝DT83**号重型平板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22.5km/h。

3.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司法鉴定,出具渝鑫技术鉴字〔2023〕T5-167号鉴定意见书显示:被鉴定车辆转向有效;制动有效。

4.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事发时行驶速度进行司法鉴定,出具渝鑫车速鉴字〔2023〕V-566号鉴定意见书显示:电动二轮车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27km/h。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潘**,身份证:5002282007********,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盐河村5组*号。

(二)直接经济损失。目前,余**向死者家属赔偿了53504元丧葬费,但因双方尚未达成善后赔偿协议,故暂无法核定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原因

(一)当事人余**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渝DT83**号重型平板货车夜间在事故路段右转弯行驶时,未按规定开启右转向灯且疏于对车身周边情况仔细观察,造成其驾驶的车辆在转弯行驶过程中与潘**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并碾压。当事人余**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部分原因,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当事人潘**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事故路段通行时未依次行驶,且在从余**驾驶的渝DT83**号重型平板货车右侧超越时,对该车的行驶动态估计不足,造成其驾驶的车辆在超车后直行驶入环岛时与右转的渝DT83**号重型平板货车发生碰撞。当事人潘**的行为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另一原因,承担此次道路交通的同等责任。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

1.余**,渝DT83**号重型平板货车驾驶员,在右转弯行驶时,未按规定开启右转向灯且疏于对车身周边情况仔细观察,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建议由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区应急局。

2.潘**,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从余**驾驶的渝DT83**号重型平板货车右侧超越时,对本车的行驶动态估计不足,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鉴于其已丧生,不再追究责任。

(二)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1.区交通局,制定了《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检查计划的要求开展了监督检查。2023年1-9月,共组织召开安全会议18次,研讨培训会2次,检查指导道路运输企业804家次,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旅游交通、超限运输等各类整治共计553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1634件,处以罚款93.28万元,其中,移交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处罚计分超限运输案350件。经调查未发现区交通局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区交通局的监管责任。

2.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制定了《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检查计划的要求开展了安全检查。2023年1-9月,支队共组织召开全区客货运企业交通安全例会8次,检查客运场站32次,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发放整改通知书并对客货企业开展警示约谈;清理排查营运车辆维护监测、检验工作落实情况,全区“三客一危”车辆检查率100%、重型货车检验率97.23%、挂车检验率95.79%;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64650件,组织审验教育AB类驾驶人1409人。经调查未发现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的监管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个体经营者车辆源头管理力度。区交通局作为道路运输车辆源头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体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监管,摸清底数,完善车辆监管台账;督促个体道路运输经营者完善车辆技术档案,做好车辆二级维护;加强对个体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着力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路面管控力度。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要狠抓源头安全整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清理工作,积极推动农村道路、桥梁、临水临崖道路、长下坡路段安全隐患治理;进一步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力度,严格路面执法,在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对重点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全力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来源:重庆市梁平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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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2-05 17:03

    这个同等责任很正确,双方均有过错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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