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是这样规定的

帮兄聊职场 2024-04-05 17:40:58

最近写了不少各个地方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补贴或是奖励方面的政策规定,计划生育的奖励政策或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补贴、扶持政策,也是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虽然做了很多努力,出台了很多政策举措,可惜由于信息公开的程度不是很高,要详细了解这些规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安徽是我国长三角地区重要的省份,安徽的经济发展成就也是有目共睹的,虽然与同是长三角地区的江浙沪等地区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但从全国的范围来比较,安徽的经济发展总体上还是处于中等偏上的水平。

安徽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主要体现在《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这是针对安徽省所有的独生子女家庭。

对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按照安徽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增加5%退休费,由于部分人员在办理退休时退休金已经超过了原及基本工资的100%,这部分人是无法享受到独生子女父母增加5%的待遇的。

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提高部分的待遇随退休预发养老金按月发放。2019年5月按照全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统一部署,对2014年10月以来退休人员进行了待遇重新核算,因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不含这些政策性提高部分,所以在清算过程中扣除了预发待遇中的独生子女增发的养老金。

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通知》即皖人社秘〔2018〕113号文件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职工继续按月发放补贴,发放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要想找到皖人社秘〔2018〕113号文件原文,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找遍了安徽省人社厅的网站也无法找到。说明这个文件不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内容,但在安徽亳州一个学院的网站上终于找到了这个文件的原件,这也算功夫不负苦心人。

按照亳州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通知》精神,对皖人社秘〔2018〕113号文件进行了全文转发。

按照皖人社秘〔2018〕113号精神的规定,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工作人员按月发放退休补贴。在2014年10月以后退休的人员,由按月发放改为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由原渠道列支。

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乘以独生子女增加的比例5%,乘以240个月。

比如自己退休时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是2800元,乘以5%就是140元,一次性补贴240个月就是33600元。本人的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越高的人,享受到的一次性退休补贴就会越高。

需要说明是的,按照工作年限计发的退休费比例和提高退休费的比例不能超过100%,比如按照工龄计发的比例假如已经达到了100%,那就无法再享受这个5%的一次性补贴待遇;假如自己的按照老办法的计发养老金只有90%,那么就可以这个5%加发养老金的一次性补贴。

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在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申报,填写《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申领原提高退休费比例补贴审核表》,提交本人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事档案等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参保地的人社部门审批,由所在单位发放。

综上所述,以上介绍的是安徽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贴的相关规定。这个文件的享受范围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按照改革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条例规定提高5%退休费的人员。提高的养老金由过去的按月发放改为在退休时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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