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失信原则上不公示 国家发改委出台《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将失信信息按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设置不同公示期。轻微失信原则上不公示;一般失信公示3个月至1年;严重失信公示1至3年。办法明确履行完法定责任即可申请信用修复。此次信用修复新规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治精神,给予失信者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一错定终身",值得肯定。但公示期限的设置仍有优化空间——与其设定固定的最长公示期,不如建立"责任履行与公示挂钩"的动态机制:在法定责任未完全履行期间,相关信息应持续公示;一旦责任履行完毕,即可启动自动修复程序。这样既能保持信用监管的威慑力,又能真正激励失信主体主动承担责任。信用体系建设既要维护公平正义,避免其他居民成为失信人伤害对象,也要给迷途者点亮回归的灯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