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提供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如下: 一、关于孟师傅曝光行为是否构

圆月很安逸 2025-11-13 07:14:10

根据目前提供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如下: 一、关于孟师傅曝光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名誉权属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民事权益之一,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孟师傅在网络上曝光自己与公司讨薪的经过,内容主要反映实际发生的事实,包括工程完工未支付工钱、结算单变更等情况。这些内容均为客观事实,没有虚构或歪曲事实的情况,也没有使用侮辱、诽谤的言辞,旨在维护自身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名誉权的司法解释也指出,揭露事实、发表意见、表达诉求,基于事实的言论一般不属于侵害名誉权,除非散布虚假信息或带有诽谤性质。 因此,孟师傅的行为不太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名誉侵权,反而是一种维护合法权益的表达,相关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其需要赔偿7万余元的赔偿。 二、孟师傅与建筑公司是否构成劳务关系 要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主要看双方是否存在提供劳务、支付报酬、形成权益义务等要素。 从案情来看: 孟师傅及朋友明确接受了建筑公司的委托,完成了水电安装工程,且工程内容明确、范围具体。 双方约定了结算方式,工程完成后,建筑公司应支付剩余尾款。 孟师傅及朋友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公司也支付了部分报酬,逐步认可以及后续的催款行为。 这些要素符合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劳务关系的特征。 因此,孟师傅与建筑公司成立了民事上的劳务关系。 三、建筑公司是否存在拖欠工资行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劳务并已完成的,应当获得约定的报酬,债务人应按时履行支付义务。 在本案中: 工程已经结束,孟师傅及朋友们已完成工作任务。 建筑公司曾承诺在9月1日前支付剩余8万元,但未能按期支付。 后续的结算单变更,拒绝支付剩余工款,明显违反了合同义务,属于拖欠工资行为。 另外,关于“工程款”变成“分包”的情况,可能涉及合同关系转变或付款责任的归属,但在本案中,孟师傅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已认定,建筑公司应依照合同履行支付责任。 总结: 孟师傅的网上曝光行为符合事实披露,不构成名誉侵权。 孟师傅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关系。 建筑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支付责任。 建议: 孟师傅可通过合法途径追讨欠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方若继续拒付,应通过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在今后维权过程中,应注意证据的收集与保存,确保权益得到合法维护。 如有更多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具体案例分析与操作指导。网络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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