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在法律上没有严格限定,应该全部取消前科消灭制度? 我国法律上并未对轻罪作专门阐述,所谓轻罪,仅指量刑5年以下的犯罪。 其中不乏有酒驾、危险驾驶罪等,但也不乏有故意伤害罪、甚至强奸罪在内的犯人。 对于某些确属无意的酒驾者,可以说服刑结束后5年内没有犯罪记录的,适当考虑注销其犯罪记录。 可对于某些强奸犯、社会小混混,也这样适用吗? 有人认为,恐怕不太合适。 比如说江西吉安某地的75岁老人,趁受害者家属不在,用被子蒙头将一名80岁老妪打晕后实施性侵,最后被判刑3年。 他也属于轻罪,应该同样适用于注销犯罪记录吗? 此外,犯罪嫌疑人持刀砍人造成轻伤的,经常也适用3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轻伤,其实是重伤,有一种情况是造成头部18cm以上的刀伤。 这种犯罪后,也适用于注销犯罪记录吗? 黑社会犯罪后找人顶缸的成本,岂不是变低了? 因此部分网友表示,现行法律中的轻罪仅根据量刑而定,而不考虑性质是否严重,所以说盲目讲注销犯罪记录,恐怕在消除了旧有问题的同时,会导致新的问题。 要真正实现对改过自新犯人消除歧视,恐怕先得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筛选识别制度,将其中鱼目混珠、死性不改的甄别出来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