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也有“安全距离”,那么要隔多远?首单行人前后相撞案例剖析

匀枫商业 4天前 阅读数 5 #财经

2025年4月,青岛李沧区法院公布了一单调解的行人相撞案,让“道路上前后行走的安全距离”成为全民热议词。在路上正常行走,相隔多远才是安全距离?在后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前方突然转身掉头撞在一起,到底双方都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其实纠纷事情也很简单,2024年10月,62岁的刘阿姨一边接电话,一边在人行道上走着。不知啥原因,无征兆的突然一个180度转身,和后方正常走路的小伙王某撞了个正着。当时王某正好在低头看手机,无闪躲动作。刘阿姨倒地后被诊断为胫骨骨折。之后刘阿姨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疗养费,误工费等等18.8万元。

最终李沧区法院的判决是:刘阿姨突然转身没尽到"注意义务",承担70%主要责任;王某虽然正常行走,但没和前方保持"安全距离",存在次要过错,要承担30%责任。判决后组织调解,后方的王某给了7万。虽然诉讼结束了,但是这不应该成为未来类似事件的法院判决,因为其中的“安全距离”的描述,并没有解决所有民众的疑惑。

当时测过速,后方王某行走是正常步速,约每秒1.2m,刘阿姨转身耗时0.8秒,基本上两人在转身后间距约在1.05米。后续两人相向而行发生碰撞,那么就是说这1.05米的间隔都不应该算“安全距离”吗?那么要隔多远呢?如果说王某承担责任在相向而行阶段,那么过错方也是刘阿姨,她转身她不应该更躲避王某吗?

法官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机动车)后车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进行引申到路人相撞的案例判罚中,最终划分了主要和次要责任。但是机动车道路管理规则能否平移至行人相撞的纠纷呢?我们是否在用管理机动车的方式规范血肉之躯?

不过遍查法律条文,其实没有一条明确规定行人之间的安全距离。机动车安全距离的规定主要基于车速、路况等因素,而行人之间的相撞则涉及更多复杂因素,如行人速度、注意力、路况等。因此,直接将机动车安全距离的规定适用于行人之间的相撞纠纷,可能并不合理。

另外,刘阿姨作为老年人,骨密度T值-2.1(接近骨质疏松),成为损害后果加重因素,其实更容易受伤,且更需要花费更多金钱用于治疗。如果都是年轻人碰撞可能无损害,现在这种严重损坏,虽然王某承担次要责任,但是刘阿姨作为过错方,且年老骨质疏松,是不是要承担自身身体的更多责任呢?

德先生也去查了国内的相关案例,发现真的还没出现过路人一前一后,突然转身发生的碰撞纠纷。国内仅有的案例,一般都是对向直接碰撞,或者侧向碰撞,在一定程度上当事人都是能看到的,而且也能预见碰撞的发生。那么举几个案例看下判罚:

2025年审结的成都春熙路路人碰撞纠纷,(2025川01民初1227号),当时在一个网红打卡点,张某举着手机拍摄,向后退碰到他人,引发伤害,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全责。2023年审结的上海静安相撞纠纷(2023沪0106民初4582号),当时在商场走廊中,两位行人对向相撞,导致一人手机屏碎,最终判决两人各担50%责任,法官指出,这属于“双向注意义务缺失”。

可能最像的一例纠纷就是2020年上海一个路口,男子老汪同一位阿婆在人行道路口,两人侧面相碰,也就是成90度相撞,最终阿婆倒底重伤。法院认为“双方均疏于观察,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进行避让,导致相碰”,于是各自承担50%责任,老汪付了13.7万,案由却是健康权纠纷案,并不是按照道路安全法的所谓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判决时往往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到底应当如何行使呢?针对行人相撞案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行人之间的安全距离标准,以及责任划分的具体原则。例如,可以规定在特定路况下,行人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

如果不能从法律上界定清楚,那么未来节假日出行在旅游地,出门上班在地铁上和公交上,以及在人口稠密的商圈,以及在酒吧商场等拥挤场所,可能会出现类似案例。法律是为了整个社会和谐而服务的,如果造成了新的不和谐,这真的是法律的初衷吗?正如法哲学家富勒所言:“当法律试图规范不可规范之事时,它本身就成了荒诞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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