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身亡家属起诉同饮者索赔#【36岁男子饮酒后回酒店休息倒地吐血身亡 家属起诉一同饮酒同事索赔40万!一审判了】#男子酒后身亡家属索赔同饮者被驳回# 路某和霍某是有业务往来的同事,两人吃了宵夜又去KTV唱歌,路某回到酒店休息后倒地吐血死亡,留下年迈的双亲和2岁的孩子,去世时年仅36岁。事发后,路某家属将霍某起诉至法院索赔40余万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11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驳回原告路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黎托派出所的《报警案件登记表》记载的简要案情为:2024年11月9日3时35分,霍某报警称在雨花区沙湾路某酒店363房间其朋友突然倒地吐血,120医生到场称人已经死亡。经民警了解,报警人霍某称路某(死者)11月7日下午本来约着想打麻将,并在沙湾路某酒店开了房,约了霍某后约不到其他人,11月8日下班后两人又到了酒店附近,晚上10点左右吃了宵夜又去KTV唱歌,死者在KTV喝了两瓶啤酒,后又回到酒店休息。凌晨3时许,报警人发现路某从床上滚下来,嘴角流血,喊了没反应,就拨打120急救。120将人送到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长沙市中心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记载,路某于2024年11月9日03时56分入院,于同日05时03分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心源性可能性大。庭审中,被告陈述,被告和路某是有业务往来的同事,以前也一起喝过酒,路某的酒量可以喝半斤白酒。原告陈述,路某身体很好,没有心脑血管疾病。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从饮酒娱乐活动的发起及过程而言。结合原、被告双方均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路某于2024年11月7日主动邀约被告,在被告已经表示约不到人不玩也可以的情况下仍预订好房间并将订单发送给被告。后路某与被告又续房一天,直至2024年11月9日凌晨还在KTV内进行饮酒娱乐活动。结合被告的陈述可知,路某是本次娱乐活动的组织发起人,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在本次饮酒娱乐活动中存在强迫路某饮酒、劝酒、灌酒的行为。第二,从被告的注意义务而言。结合原告及被告的陈述,路某平日身体状况良好,并未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故被告不属于明知路某身体状况不佳仍与其一同饮酒的情形。结合在案证据,路某在KTV大堂休息时,被告三次从包房出来与路某交谈,虽监控视频只能看到图像无法获取声音,但被告称三次其都是询问路某身体是否不适、是否需要就医,上述主张符合常理逻辑,法院予以采信。后被告与路某离开KTV前往某酒店,被告又与路某一同坐在酒店大堂休息,随后路某自行起立并行走至电梯处,又从电梯出来行走至房间内,从监控视频中未见其有行走不稳、需要人搀扶的身体姿态,故可以认定路某在进入房间时神志清醒,可以支配自身行为。路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作出合理的判断,被告作为与其共同饮酒的人员,已尽到多次询问是否需要就医、提前结束娱乐活动、陪同一起入住等谨慎注意义务。第三,从事发后被告采取的措施而言。结合在案证据,被告在凌晨3时许发现路某从床上跌倒后,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随后将路某送至医院进行抢救并垫付部分医疗费用。被告的上述行为亦表明其已经尽到及时发现、及时救助的义务。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路某的死亡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亦不足以证明被告对于路某死亡一事存在过错。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213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路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网页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