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仅针对家暴场景,非改变法律概念。结婚领证的才叫:家暴;没有结婚领证的叫:故意伤人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原来是刑事案件,现在变成刑事案件+财产分割和继承遗产案件;还有,治安问题,乱认亲人问题,引发一大波后续问题。 非法同居属“家庭成员”?等同“包养、小三、小四、试婚”的合法化?为增加“家庭暴力”保护对象而违反其他法律调整对象,这种说法本身就是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 我的理解是: 因长时间(三个月以上)共同居住、双方在经济上有相互关联、情感上有相互依附、有结婚意愿、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情形,是符合《反家庭暴力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期间如遇长期虐待、遗弃行为等,适用该法,但是不构成《婚姻法》上的“夫妻关系”,没有另一方的财产继承权或者分割权。对于有“家暴”倾向的另一半,应该尽早尽快避而远之,所以建议同居者三思而后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