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参与重大暴力犯罪,是司法审判最棘手的难题之一,关乎社会正义,更关乎天道人心。廉江恶性伤人案再度把这一难题推到聚光灯下:精神病患者是否该判死刑?司法该如何在“病”与“罪”之间画出分界?从一审判决来看,湛江中院采取的是国内近年来逐渐成型的“限定刑事责任”模式:即精神病并非自动免罪,只要行为人具有基本的辨认、控制能力,仍应承担刑责。叶德志具备明确的攻击目的、选择工具、寻找目标,并能判断行为后果,这些都指向其在核心犯罪链条中具备足够的责任能力。而手段极端残忍、伤害对象包含幼儿,更使“从轻”不具备社会容忍空间。国际上,美英等国也采取了类似路径:美国 Hinckley 案后多数州收紧精神障碍免责标准,强调“行为目的性”与“计划性”;英国《刑事责任与精神障碍指南》**规定,只要行为人仍可理解行为性质,则应正常量刑;韩国曾多起精神病杀人案后调整为“病情不等于免责”,但要求强制医疗与刑罚并行。因此,按照国际惯例,此案进入二审的关键不是“是否精神病”,而是三点:一是作案时的责任能力是否被评估得当;二是原鉴定意见是否存在遗漏或矛盾;三是死刑适用是否符合“极端个案”标准。值得关注的是,案件也凸显出司法之外的社会短板:精神病患者监护缺失、严重精神障碍人员风险识别机制不完善、农村精神卫生服务薄弱。这些问题不补齐,悲剧就可能重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