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简单说就是河南四人聚餐,未饮酒的段某某提前走,孟某某因身体不适随后离开,此时张某状态正常。剩下的杨某和张某继续喝酒,期间张某头部流血,两人离开后张某次日因失血过多死亡。法院判先离开的两人无责,杨某担55%责任赔偿52万余元。 这里藏着不少容易被忽略的法律细节和现实考量。首先得科普“共饮者注意义务的‘动态变化’”,这种义务不是固定不变的,会随风险升级而加重。孟某某离开时张某意识清醒,风险处于“可控状态”,但杨某目睹张某头部流血,风险已升级为“人身伤害紧急状态”,此时的注意义务从“一般提醒”变成“必须救助”,这也是两者责任天差地别的核心法律依据。 再者,“饭店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完全忽略了。根据《民法典》,饭店作为经营场所,对顾客的人身安全有法定保障义务。老板已目睹张某头部流血,却未劝阻、未协助送医,仅当个“旁观者”,其实存在过错。只是家属可能未起诉饭店,才让这部分责任没进入判决,但从法律上讲,饭店并非完全无责。 还有个点是**“‘未直接伤人’不代表无民事责任”**。网友纠结头部受伤原因,但民事责任看的是“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即便杨某没动手,其在张某受伤后放任不管的行为,直接导致伤者错失抢救时机,这就构成了民事侵权,与刑事责任的“故意伤害”是两码事。 大众觉得“判得合理”,本质是认可“冷漠需担责”——酒局上的责任边界,从来不是“是否同桌”,而是“是否见险不救”。这起判决也给所有人提了醒:遇到同伴遇险,“事不关己”的心态可能要付法律代价。
这事简单说就是河南四人聚餐,未饮酒的段某某提前走,孟某某因身体不适随后离开,此时
亲切芒果
2025-10-24 01: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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